中骏智能(泉州)有限公司

中骏智能(泉州)有限公司、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21执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能(泉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南安)光电信息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11580294M。

法定代表人:蒋启程,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铁岭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890179253。

法定代表人:董子杰,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能(泉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20)闽0121民初24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279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7679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2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分期偿还欠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21)闽0121执1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炜

执行员 叶立立

执行员 邱胜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连 丹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