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21执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能(泉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南安)光电信息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11580294M。
法定代表人:蒋启程,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铁岭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890179253。
法定代表人:董子杰,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能(泉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20)闽0121民初24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279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7679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2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分期偿还欠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21)闽0121执1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炜
执行员 叶立立
执行员 邱胜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连 丹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