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民初3953号
原告:***能(泉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南安)光电信息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蒋启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莺,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月娇,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本院受理原告***能(泉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能(泉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能(泉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能(泉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能(泉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永茂
人民陪审员 陈春生
人民陪审员 洪槟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刘超群
速 录 员 黄伟宁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