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骏智能(泉州)有限公司

某某能(泉州)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民初3953号

原告:***能(泉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南安)光电信息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蒋启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莺,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月娇,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本院受理原告***能(泉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能(泉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能(泉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能(泉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能(泉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永茂

人民陪审员  陈春生

人民陪审员  洪槟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刘超群

速 录 员  黄伟宁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