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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3执7475号 申请执行人:***能(泉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南安)光电信息产业基地创业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优山美地1幢304室。 负责人:苏上进。 被执行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柳南东路山水花园城6幢1305室。 法定代表人:苏上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能(泉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闽0503民初5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能(泉州)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货款547190元及违约金的义务,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能(泉州)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