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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河南宏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04民初872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河南宏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待王办事处北孔庄村小区4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天保,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宏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