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1财保328号
申请人:***,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代理人:渠辉。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常店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配件园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昭,职务不详。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拟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933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933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