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24民初554号
原告:四川省安县浮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桑枣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告:绵阳市双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8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安县浮山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双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安县浮山水泥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安县浮山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安县浮山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8元,减半收取计1,669元,由原告四川省安县浮山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