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财保19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湖北乐康和邦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春园东路(天润万象城)8.9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MA49928B8K。法定代表人:李晓明,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武汉清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271892856H。法定代表人:彭洪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设,上海建玮(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代为提起、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进行和解、请求调解,签收调解书、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等)。武汉清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湖北乐康和邦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鄂0607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湖北乐-2-康和邦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口支行开设的账号为8201********的账户里的存款1275174.15元。被保全人湖北乐康和邦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上述被冻结的帐户系其公司基本账户、冻结后影响其公司经营且向员工发放工资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并以其公司名下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一台(型号为RevolutionACTS)、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两台(型号均为银河DR515)提供反担保,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乐康和邦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已冻结的上述被申请人账户中现有余额先划拨至本院执行账户后再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并对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一台(型号为RevolutionACTS)、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两台(型号均为DR515)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提存被保全人湖北乐康和邦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口支行开设的账号为8201********的账户里的现有余额至襄州区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襄州支行开设的账号为5703********的账户;二、解除对被保全人湖北乐康和邦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口支行开设的账号为-3-8201××××2274的账户的冻结;三、查封被保全人湖北乐康和邦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下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一台(型号为RevolutionACTS)、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两台(型号均为银河DR515)。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被告使用,但不得毁损、转移、变卖、隐藏。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黄燕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张靖-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