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执217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沙田街**汇隆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48760831。
法定代表人:王涌波。
被执行人***,男,1965年01月1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01月24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06月03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执行人戴利国,男,1968年02月0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执行人吴永毛,男,1957年05月29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利国、吴永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206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戴利国、吴永毛给付2605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戴利国、吴永毛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戴利国、吴永毛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到位784700.25元。因被执行人***、***、吴永毛拒不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永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06执21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得胜
审 判 员 赵 涛
审 判 员 薛天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郑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