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执异5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执行人:浙江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沙田街**汇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1487608317。
代表人:王涌波。
被执行人:浙江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四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78248998D。
代表人:任永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顺盛宁波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顺盛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顺盛宁波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作出了(2019)浙0206民特333号民事裁定书,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2020)浙0206执1350号。被执行人顺盛宁波分公司为被申请人顺盛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被申请人顺盛公司应对顺盛宁波分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故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顺盛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申请人提供顺盛公司和顺盛宁波分公司的工商资料等证据为证。
本院查明,申请人***被执行人顺盛宁波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浙0206民特33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浙江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暂计至2019年9月23日的利息53000元(之后的利息应按月利率1%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裁定书生效后,顺盛宁波分公司未按约定付款,申请人***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标的29780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案号为(2020)浙0206执1350号。执行中经调查,顺盛宁波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另查明,浙江顺盛建设工程有限宁波分公司,成立于1980年6月1日,2005年9月8日设立分支机构浙江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本院认为,顺盛宁波分公司作为被申请人顺盛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浙江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2020)浙0206执1350号案件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余绍平
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贺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