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平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平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西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002民初2444号
原告:杭州平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26588800T。
法定代表人:俞丽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晟,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西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62778572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平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西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杭州平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平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平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杭州平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罗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程倩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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