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11民初21508号
原告:***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139号云商大厦10楼10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云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万利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万利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万利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5元退还原告***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