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迈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博迈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92财保79号
申请人:***,女,汉族,生于1966年9月10日,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申请人:四川博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普明中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龙沛泽。
申请人***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博迈建设有限公司价值38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于黄河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昆仑路47号1幢6-2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四川博迈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8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于黄河名下的位于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昆仑路47号1幢6-2号房屋(产权证号:盐房权证县房监字第××号);查封期间,上述房屋由于黄河自行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赵均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 丹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