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迈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博迈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724民初1971号
原告: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创业服务中心E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669577063K.
法定代表人:刘华勋。
被告:四川博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普明中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316281927.
法定代表人:龙沛泽。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博迈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830元,减半收取7915.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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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超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