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元市恒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0823执保141号
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市恒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元市恒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22)川0823财保13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广元市恒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限额在17200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元市恒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实际反馈金额为3814.22元),以上保全措施限额在1720000.00元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2)川0823财保13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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