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市恒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3财保136号
申请人: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商业步行街99号。
法定代表人:梁永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永祥,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元市恒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新区福源金都2-4-4号。
法定代表人:苟碧和,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元市恒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限额1720000.00元。申请人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元市恒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限额172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梦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