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剑阁县剑洲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0823执保14号
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剑阁县剑洲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剑阁县剑洲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22)川0823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限额9700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剑阁县剑洲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实际反馈已冻结金额为:5053.03元),上述保全措施限额在970000.00元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2)川0823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