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3执12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商业步行街99号。
法定代表人:梁永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823民初9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2021)川0823民初965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债务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823执12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雷
审判员 蒲玉章
审判员 罗 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