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823执保327号
***、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市绿创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市绿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川0823财保29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限额61000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市绿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予以冻结(实际反馈已冻结金额为:78791.03元),上述保全措施限额在6100000.00元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1)川0823财保29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