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元市恒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3财保312号
申请人: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商业步行街99号。
法定代表人:梁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永祥,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元市恒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新区福源金都2-4-4号。
法定代表人:苟碧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申请人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申请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申请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员  何成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蒲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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