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亨利建设有限公司

绵阳市亨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南科技大学绵阳九易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03民初1158号
原告:绵阳市亨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从贵,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南科技大学绵阳九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绵阳市亨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南科技大学绵阳九易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绵阳市亨利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绵阳市亨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苏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