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703民初1238号
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新欣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
法定代表人:勾文祥。
被告:绵阳市亨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新欣劳务有限公司与绵阳市亨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新欣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579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
审判员*伟
人民陪审员*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