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涪执字第1259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绵阳市亨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绵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2)绵民终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绵阳市亨利建设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