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703民初776号
原告***,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代理人***,绵阳市涪城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四川汗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万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谭长吉。
被告***,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代理人冯茂,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四川省安县
委托代理人程蟒,四川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绵阳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虎,四川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绵阳万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绵阳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