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诉绵阳万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第三人绵阳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703民初776号
原告***,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代理人***,绵阳市涪城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四川汗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万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谭长吉。
被告***,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代理人冯茂,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四川省安县
委托代理人程蟒,四川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绵阳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虎,四川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绵阳万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绵阳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