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民终1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3月26日生,汉族,原住昭通市镇雄县泼机镇鹿角村民委员会塘房组**,现住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哗,云南海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昌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长安中路********。
法定代表人:方从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旻,云南民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昌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20)云250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嘉
审判员 李 涌
审判员 刘玉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泓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