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3423财保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7年6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红,云南典传(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高新区龙润路8号西南驿1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2676270F。
法定代表人:刘春,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作出(2023)云3423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农业银行账号为2401********的账户内存款1529750元,期限自2023年1月3日起至2024年1月2日止。***于202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3423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农业银行账号为2401********的账户内存款15297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玉梅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 静
书 记 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