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多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721民初1405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多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江市古城区象山西路尚水居第5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0550141617A。 法定代表人:曹八斤。 被告:***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高新区龙润路8号西南驿1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2676270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多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2023年10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0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