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6民初7284号
原告:**逃,男,198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
被告:**曌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五洲大厦25楼南办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约42岁,汉族,住。
原告**逃诉被告**曌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逃于2021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曌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逃申请撤回对被告**曌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逃对被告**曌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研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