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宁0104执保105号
宁***国贸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国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15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冻结被执行人宁***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2468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完毕(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国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15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