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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某国贸有限公司与宁某某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宁0104执保105号 宁***国贸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国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15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冻结被执行人宁***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2468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完毕(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国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15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