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14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慧英,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涵安,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义乌宏京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赤岸镇尚阳村后街6号。
法定代表人:毛洪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毛洪金,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义乌广播电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路新广电大楼1901室。
法定代表人:胡滨。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葵阳,浙江五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义乌宏京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毛洪金、义乌广播电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终404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福军
审判员 谭飞华
审判员 魏恒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钟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