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宇润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长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辽宁宇润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164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辽宁宇润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秀水河子镇前秀水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宇润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1)辽01民初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起诉的请求,辽宁宇润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同意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初22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何 隽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