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恒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750号 申请保全人:济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柳塘口吉兴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浙江恒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高桥街道高桥大道1156号3幢9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济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浙江恒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济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浙江恒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万元。申请保全人济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浙江恒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鲁0114民初4289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浙江恒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