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4289号
原告:济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辛寨镇柳塘口吉兴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高桥街道高桥大道1156号3幢9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济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元,财产保全费610元,由济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荆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