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9018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舜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余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TF6NA19。
法定代表人:钱进,舜维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方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凯瑞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PCGLH92。
法定代表人:肖坤明。
被申请人:肖坤明,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申请人:**,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杨斌斌,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申请人:蒋芷,女,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舜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方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润公司)、**、肖坤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舜维公司申请追加杨斌斌、蒋芷为被告,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申请人舜维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斌斌、蒋芷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00万元,并由宜兴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舜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杨斌斌、蒋芷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