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方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肖坤明、某某、江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9018号
申请人: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余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TF6NA19。
法定代表人:钱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方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45号凯瑞大厦9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PCGLH92。
法定代表人:肖坤明。
被申请人:肖坤明,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申请人:**,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维公司)与被告湖南方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润公司)、肖坤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舜维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舜维公司、肖坤明、**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00万元,并由宜兴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舜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方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肖坤明、**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