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南绿建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能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东南绿建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5903号 原告:***能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19535057P,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回山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南绿建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B0AKC3Y,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江东大道3899号709-41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能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东南绿建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能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能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东南绿建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能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东南绿建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能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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