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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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4民初8122号之一
原告:浙江***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新桐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05133894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柏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平海路1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309053098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柏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4元,减半收取计375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75元,均由原告浙江***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