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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某某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终1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新桐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9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967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