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圣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304民初4683号 原告:浙江***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新桐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05133894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原告浙江***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高圣公司)为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1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高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浙江高圣公司借款。2019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于2019年12月17日向***(浙江***结构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整。该笔借款将于2020年1月5日前付清。被告**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原告员工***、***分别于2019年12月17日、12月19日向被告**各转账15000元。 经与***确认,本案借款为原告向**借款,并非其个人向**借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结构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元,保全申请费416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公告费560元已由原告浙江***结构有限公司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孩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周温熙 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 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 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 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 4.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5.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法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而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和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6.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法院将依情节轻重限制义务人的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7.人民法院对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或逾期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