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曌航空摄影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14执恢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东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马国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坤,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曌航空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华路街道办红旗社区316栋02号。 法定代表人:于滨,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保航空遥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六路7号B06-6。 法定代表人:于滨,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曌航空摄影有限公司、***保航空遥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人民法院(2018)陕0114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曌航空摄影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给付飞行费3300000元及违约金441492元,被执行人***曌航空摄影有限公司、***保航空遥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给付飞行费1774976元,**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2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共计1078980.75予以划拨,二被执行人履行800000元,现该案款1878980.75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对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依法予以冻结。对二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通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代发振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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