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曌航空摄影有限公司,***保航空遥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西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4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 法定代表人:马国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师(太原)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住该楼1**601户,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曌航空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于滨,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保航空遥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于滨,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执行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曌航空摄影有限公司、***保航空遥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14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曌航空摄影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给付飞行费3300000元及违约金441492元,被执行人***曌航空摄影有限公司、***保航空遥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给付飞行费2018650元、**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27元,并承担执行费56326元的义务。在执行中,二被执行人已履行243674元,该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费56326元已缴纳,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我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我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在二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代发振 执  行  员   *** 执  行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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