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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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1民终39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曌航空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于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
法定代表人:马国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保航空遥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于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曌航空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航空公司)及原审被告***保航空遥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保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人民法院(2018)陕0114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曌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天曌公司不支付通用航空公司1小时的飞行费15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通用航空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4日,其与通用航空公司签署了涉案合同,但双方结算时并未按实际履行时间进行结算,对于后签订的补充合同是在通用航空公司不给其飞行时,胁迫其所签订的补充协议。通用航空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请多计算了一个小时,导致飞行时间计算不正确。
通用航空公司辩称,其按照已经确认的飞行时间与天曌公司进行结算,并不存在多计算一小时的飞行费用,且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天曌公司的上诉请求。
天保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通用航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天曌公司立即一次性支付通用航空公司飞行费330万元、违约金792000元,同时从立案之日起每天以拖欠330万元飞行费的5‰向通用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止;2.天保公司立即一次性支付通用航空公司飞行费2218650元、违约金532467元,同时从立案之日起每天以拖欠2218650元飞行费的5‰向通用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止,且天曌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费用暂计6843117元)
3.案件受理费由天曌公司、天保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9日,通用航空公司与天曌公司订立《航空摄影飞行合同》,约定通用航空公司提供一架Y-12飞机,在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5月31日,按照天曌公司委托实施航空摄影作业飞行;天曌公司违约,罚金按合同总金额的8%计算等。合同订立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2016年11月15日,通用航空公司与天曌公司订立《航空摄影飞行合同》,约定通用航空公司提供一架C-208B飞机,在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按照天曌公司布置的飞行任务,实施航空摄影作业飞行;天曌公司违约,罚金按合同总金额的8%计算等。合同订立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2018年9月4日,通用航空公司、天曌公司、天保公司通过微信及信件订立《航空摄影飞行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天曌公司拖欠通用航空公司飞行费共计5518650元,由天曌公司向通用航空公司支付330万元飞行费用,***公司支付剩余的2218650元飞行费用(通用航空公司为天保公司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天保公司未能在签署该协议后一个月内付款,则每天按欠款金额的5‰加收滞纳金,并由天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后天曌公司通过天昊公司支付通用航空公司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2016年10月9日、2016年11月15日,通用航空公司与天曌公司订立的《航空摄影飞行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恪守。2018年9月4日,通用航空公司、天曌公司、天保公司订立《航空摄影飞行合同补充协议》中,除滞纳金外,其他部分亦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亦应严格恪守。据此,通用航空公司请求判令天曌公司支付飞行费330万元、违约金441492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通用航空公司请求判令天保公司支付飞行费2018650元,天曌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通用航空公司其他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天曌公司的辩解,于实不符,不予采信,对其损失,可另案处理。天保公司的辩解,于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曌航空摄影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费3300000元及违约金441492元;二、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曌航空摄影有限公司、被告***保航空遥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费2018650元;三、驳回原告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702元,减半收取计29851元,由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24元,***曌航空摄影有限公司、***保航空遥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127元。因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曌航空摄影有限公司、***保航空遥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5127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通用航空公司与天曌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2016年11月15日签订的两份《航空摄影飞行合同》及通用航空公司、天曌公司、天保公司签订的《航空摄影飞行合同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上述补充协议约定,天曌公司拖欠通用航空公司飞行费用5518650元,天曌公司支付通用航空公司330万元,天保公司支付剩余飞行费用2218650元,若在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未付款,天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天曌公司已支付通用航空公司20万元。本案通用航空公司主张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由天曌公司支付其330万元及违约金,***公司支付2218650元及违约金,天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天曌公司支付通用航空公司支付330万元飞行费及违约金441492元,天保公司与天曌公司支付通用航空公司飞行费2018650元,通用航空公司与天保公司对此均不持异议。天曌公司上诉称通用航空公司多计算了1***行费15000元,补充协议系被胁迫所签。因一审中天曌公司对涉案补充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天曌公司对其以上所称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天曌公司上诉所称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天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曌航空摄影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
判员***
审
判员**
二O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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