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曌航空摄影有限公司、被告***保航空遥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14民初2259号 原告: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马国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曌航空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华路街道办红旗社区***栋**号。 法定代表人:于滨,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保航空遥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六路*号B06-6。 法定代表人:于滨,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曌航空摄影有限公司(简称被告一)、被告***保航空遥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被告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立即一次性支付原告飞行费3300000元、违约金792000元,同时从立案之日起每天以拖欠3300000元飞行费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止;2、被告二立即一次性支付原告飞行费2218650元、违约金532467元,同时从立案之日起每天以拖欠2218650元飞行费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止,且被告一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费用暂计6843117元)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两份《航空摄影飞行合同》,约定由原告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航空摄影作业飞行,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飞行费用。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一却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飞行费用。2018年9月4日,原告、被告一、被告二三方签署了《航空摄影飞行合同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确认了被告一拖欠原告飞行费共计5518650元,约定由被告一向原告支付3300000元飞行费用,由被告二支付剩余的2218650元飞行费用。同时该补充协议约定了如被告一、被告二未能在签署该协议后一个月内付款,则被告一、被告二每天按欠款金额的5‰加收滞纳金,并由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但《航空摄影飞行合同补充协议》签署后,二被告仍分文未付。基于以上事实,二被告拖欠原告飞行费用的行为显然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依法支持原告的合理诉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一辩称:原告违约,致被告一受损严重。违约金约定过高。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二辩称:被告二主体不适格。其他答辩意见,同被告一。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9日,原告与被告一订立航空摄影飞行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提供一架Y-12飞机,在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5月31日,按照被告一委托实施航空摄影作业飞行;被告一违约,罚金按合同总金额的8%计算等。合同订立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 2016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一订立航空摄影飞行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提供一架C-208B飞机,在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按照被告一布置的飞行任务,实施航空摄影作业飞行;被告一违约,罚金按合同总金额的8%计算等。合同订立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 2018年9月4日,原告、被告一、被告二通过微信及信件订立航空摄影飞行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一拖欠原告飞行费共计5518650元,由被告一向原告支付3300000元飞行费用,由被告二支付剩余的2218650元飞行费用(原告为被告二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二未能在签署该协议后一个月内付款,则每天按欠款金额的5‰加收滞纳金,并由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等。后,被告一通过天昊公司支付原告2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航空摄影飞行合同、飞行费用结算单、飞行小时统计表、航空摄影飞行合同补充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聊天记录一份及顺丰快递电子存根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6年10月9日、2016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一订立的航空摄影飞行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恪守。2018年9月4日,原告、被告一、被告二订立航空摄影飞行合同补充协议中,除滞纳金外,其他部分亦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亦应严格恪守。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飞行费3300000元、违约金441492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二支付飞行费2018650元,被告一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其他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一的辩解,于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其损失,可另案处理。被告二的辩解,于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曌航空摄影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费3300000元及违约金441492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曌航空摄影有限公司、被告***保航空遥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费2018650元; 三、驳回原告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702元,减半收取计29851元,由原告负担4724元,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负担25127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一、被告二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251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子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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