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1355号
申请人:山东****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尊贤路247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区车业(淄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综合保税区保税加工区J1#A区。
法定代表人:王经纬,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区车业(淄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电力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区车业(淄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