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一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九一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3民初13号
申请人:四川九一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一段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207300262Q。
法定代表人:邓太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087Y。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九一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九一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以710万元为限。并提供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事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中的资金700万元或查封等值700万的财产,冻结期限至2022年4月21日。
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依法解除冻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支取、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九一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超
审 判 员 王 志 钰
审 判 员 唐 红 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袁  静
书 记 员 多吉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