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一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晨顺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与四川九一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4244号
原告:重庆晨顺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RF3K9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石沱镇韩石路25号3-15。
法定代表人:秦颖,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夏志、陈永梅,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九一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207300262Q,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一段157号。
法定代表人:邓太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晨顺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九一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晨顺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已经与被告四川九一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晨顺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2元,减半收取1026元,由原告重庆晨顺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祥禄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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