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白山市鑫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白山市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602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鑫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栾洪明,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白山市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传,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山市鑫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以法院依据执行的(2018)吉0602民初720号民事调解书作出的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义务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白山市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30日前向白山市鑫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具3,525,000元的工程款发票,被执行人已向法院出具书面承诺书;申请人同意按和解协议执行,案件长期履行,履行期间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8)吉0602民初7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20)吉0602执1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延彬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