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白山市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白山市鑫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6民终4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山市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靖宇路福泰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承传,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鑫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北安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栾洪明,总经理。
上诉人白山市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8)吉0622民初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山市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白山市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上诉人白山市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迟吉岩
代理审判员  郭惠靖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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