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白山市鑫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白山市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6民终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白山市鑫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栾洪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白山市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森,男,1983年9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发,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山市鑫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山市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白山市鑫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2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迟吉岩
代理审判员  兆艳红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