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白山市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02民初1502号
原告:***,男,1971年6月2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白山市浑江区,电话:135XX****XX。
被告:白山市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信息不祥)
原告***诉被告白山市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20万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从被告处承包白山市液化气石油气储备土建项目工程,并进行施工。2018年9月,该工程结束并交付被告验收。但被告欠付原告的工程劳务费却迟迟不进行结算,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本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民事诉状上所确认的地址及联系方式通过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但均未送达成功。后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但原告仍无法提供。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白山市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当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据此,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退还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延彬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禹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