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602执恢98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鑫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07225320X8。
法定代表人:栾洪明,系总经理。
被告:白山市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浑江区靖宇路福泰花园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660129539M。
法定代表人:李永传,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鑫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602民初7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山市鑫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开具3,525,000元的工程款发票。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2021年4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二、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永军
审判员 王 颖
审判员 孙中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金廉钧